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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起实施指定区域内货物供应、联运/派送服务税收待遇修订 ...

发布者: 迪拜小哥 查看: 727 评论: 55 2021-10-30 22:54 |原作者: 迪拜小哥|来自: https://wam.ae/zh-CN/details/1395302986912

摘要: 10月30日起实施指定区域内货物供应、联运/派送服务税收待遇修订

阿布扎比,2021 年 10 月 30 日 (WAM) -- 联邦税务局 (FTA) 已确认 2021 年第 (88) 号内阁决定对修订 2017 年第 (52) 号内阁决定第 51 条关于行政2017 年第 (8) 号联邦法令关于增值税 (VAT) 的规定,表明该决定将于今天(2021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六)生效。 指定区域内货物供应及其相关运输或交付服务税收待遇的修订旨在避免指定区域内供应货物的增值税双重征税,并促进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的非居民供应商的程序,因为这些在某些条件下,货物将被视为不在税收范围内,因此,供应商无需进行税务登记。 联邦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修改第 51 条的内阁决定的"公开澄清",解释了对指定区域内货物供应及其相关运输或交付服务的税收待遇的新修订,可在该机构的网站上找到努力提高商业部门的税收意识并确保最佳的税收合规率。可以使用以下链接访问该服务:https://www.tax.gov.ae/en/vat/guides-listing 指定区域由内阁决定确定,必须满足特定供应的某些条件。可通过管理局网站访问所有 27 个指定区域的完整列表;就增值税而言,这些区域被视为在阿联酋领土之外。 根据管理局的"公开澄清",指定区域内的货物供应必须在阿联酋增值税范围之外进行交易,如果所述货物不在国内消费,或者货物在指定区域外消费,并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到阿联酋以外的地方,或者这些货物从指定区域进口到阿联酋时已缴纳增值税。如果符合条件的货物由同一供应商提供,在某些条件下,包括供应商是未在阿联酋注册增值税的非居民,则合格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服务也不属于阿联酋增值税的范围。 公开澄清提供了关于实施关于增值税联邦法令执行条例的内阁决定第 (51) 条修正案的详细解释和指导方针。 翻译者:Esraa Badr http://wam.ae/en/details/1395302986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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