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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加大力度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并加强对犯罪者的威慑惩罚

发布者: 迪拜酋长 查看: 421 评论: 48 2021-10-30 22:58 |原作者: 迪拜酋长|来自: https://wam.ae/zh-CN/details/1395302986916

摘要: 阿联酋加大力度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并加强对犯罪者的威慑惩罚

迪拜,2021 年 10 月 30 日(WAM)- 高级法律顾问兼公共基金检察长伊斯梅尔·马达尼顾问今天确认,检察院正在继续不懈努力实施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家战略并实施阿联酋强大的金融犯罪控制系统。 他说,公诉机关还继续致力于通过整合主管政府机构的作用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来支持打击这些犯罪的努力。 他解释说,检察机关及其专门合作伙伴,如法院、警察机构、中央银行、海关、金融信息股和执行办公室,已被明确授权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其他执法机构也被授权接收有关可疑金融行为的报告、发布决定、跟踪和扣押资金以及监控银行账户。刑事法院已获授权对从这些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进行处罚、没收和罚款。赋予这些组织的法律权力是支持措施的一部分,旨在帮助他们在不损害力量。 迪拜经济安全中心执行主任费萨尔·本·苏莱廷强调,主管当局在打击经济犯罪和保护迪拜酋长国和阿联酋的资金免受此类犯罪方面的协调努力反映了执行领导层指示的承诺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这些努力还表明致力于侦查和阻止国家领土内的不当和犯罪金融交易以及利用该领土促进任何犯罪活动产生的资金的过境或转移。 本·苏莱廷强调阿联酋继续支持全球努力,按照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标准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他说,国家在过去几年中采取了重要步骤来制定实现这一目标的法律框架,并确定实施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程序和措施的制度途径。他进一步表示,迪拜经济安全中心的建立代表了迪拜保护自己免受经济犯罪侵害的第一道防线。他补充说,这将有助于提高全球投资者对迪拜安全环境的信心,并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将迪拜作为其业务运营的中心。 他呼吁所有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社会成员通过主管部门提供的所有渠道,参与对抗投资者或消费者可能接触到的危害经济安全的行为或属于酋长国的任何资金和收益的风险。酋长国当局,包括迪拜经济安全中心。 威慑判决 作为阿联酋所有有关当局为打击金融犯罪而不懈努力的一部分,迪拜一家银行的一名前雇员因贪污超过 523 万迪拉姆而被定罪,这些公司属于在该银行存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协议并在其妻子的协助下,第二被告。迪拜总检察长 Essam Eisa Al Humaidan 阁下下令在调查完成后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并将他们提交刑事法院,刑事法院作出定罪判决,包括缺席监禁五年,归还被挪用的金钱并驱逐出境。 在对一起案件的另一项裁决中,迪拜刑事法院判定一名通过迪拜国际机场进入该国的被告涉嫌隐瞒其持有的资金。法院作出判决,处以 100,000 迪拉姆的罚款,并根据联邦法律没收从他身上扣押的等价于 1,108,484 迪拉姆的不同货币金额。阿联酋中央银行发布的 2018 年第 (20) 号文件,规定了未经披露而进出该国或离开其领土的人员可以携带的资金上限。 在另一起案件中,除了洗钱外,法院还以提供兑换服务和无照转移资金的罪名将 9 名被告定罪。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处第一名被告两年监禁,第二名被告六个月监禁,每人罚款 300,000 迪拉姆,并驱逐出境。它还以法人身份将第二被告定罪,并处以 100 万迪拉姆的罚款并没收被扣押的资金,共计 8,783,577 迪拉姆。伊斯梅尔·马达尼参赞表示,被告将第一被告在美国一家银行的公司账户中的329万美元财务收益转移到第三被告在该国的当地银行账户,从而构成洗钱罪。 此次转让是对美国投诉公司的欺诈行为,意图隐瞒、掩饰收益的真实性和非法来源。此外,第一被告以及其他为该国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工作的善意被告,犯洗钱罪,将68.55万美元的金融收益从其公司账户转入该国律师事务所当地银行账户。这导致了欺诈位于美国的投诉公司的罪行。本罪的实施目的是隐瞒、掩饰所得真实情况及其非法来源。 在另一起涉及三名被告人的案件中,法院作出裁决,判处第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驱逐出境,第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驱逐出境。法院还下令没收存入第二名被告账户的 5,500,000 迪拉姆,以及被公诉机关扣押的第二名被告账户中的 150 万迪拉姆。 法院还对两名被告处以金额为 53,476,023 迪拉姆的罚款,即犯罪所涉资金的价值。它还对三家合法公司处以 10,000 迪拉姆的罚款,因为他们在一份非官方文件中被指控犯有欺诈、背信、洗钱和伪造的两项指控。 三名被告利用受害人作为审计师和经理的专业知识,利用其熟悉其与他人共享的公司财务资产负债表的专业知识,以欺诈手段诈骗和挪用属于受害人及其公司的100万迪拉姆资金,并根据迪拜经济发展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租赁23个办公室并重新租赁。 其中一名被告声称,他们的公司通过重新租赁这些办公室的投资权,每年赚取的利润为 500,000 迪拉姆。三名被告向受害者提出收购该公司的要约,该公司有权投资 1,300,000 迪拉姆,并附有一份显示这些预期利润价值的伪造文件的支持,他们声称这些预期利润将在以下时间增加年。 然后,他们说服他同意以 100 万迪拉姆的价格为他出售,这欺骗了受害者及其公司,并促使他通过六次付款将这些金额交给三名被告,其中包括三次支付 425,000 迪拉姆的现金和应他们的要求,将剩余金额 575,000 迪拉姆从一家公司的账户转移到一家机构的账户,因为他是文件中所述的授权签字人。 上述三名被告人还与同一被害人犯了失信罪,挪用了被害人及其公司以信托方式移交给他们的钱款982,752迪拉姆,用于谋取利益。被害人,由于第一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意愿为公司投资购买的23间办公室(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办公室)更换家具,而第三被告人是该公司的共同所有人。公司。 他们让受害人通过最后提到的公司向上述办公室提供 1,227,500 迪拉姆的资金,并要求他将这笔款项的 80% 预付款转入第三被告管理的制造公司账户并为他运送家具。然后他们潜逃,伤害了权利人。 上述三名被告人还犯了另一起诈骗同一被害人的罪行,为自己挪用了属于被害人及其公司和另一家外国公司的7,153、690欧元(相当于AED34,337,712)的钱财,(与他们在该国的联合商业活动中合作),在他们利用受害者及其公司寻找一块土地以购买用于建造酒店或酒店公寓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 他们向他提供了商业湾地区适合该项目的一块土地的地图和平面图,并带他到该地块的位置进行检查。与事实相反,他们向他声称他是其所有者的中间人出售它,而后者想以 67,475,430 迪拉姆的价格出售它,他同意将其价值降低至 58,337,745 迪拉姆(相当于 12,153,690 迪拉姆)欧元),如果以现金支付,他要求他将从他们的合作伙伴(外国有关投资者)收到的款项以欧元汇入其公司的账户,直到为该项目开设房地产账户,这欺骗了受害者和他的公司,并让他同意发送该金额。他通过一笔转账从他的公司账户转账了 12,153,690 欧元,用于购买该土地。 被告仅将 5,000 欧元转入受害人公司的托管账户,然后挪用其余款项并将其转入有利于他们的账户。第一被告随后潜逃。 在执行这些罪行后,被告以欺诈和背信罪的方式洗钱,将所得款项转入机构账户,然后通过几张不同的支票将部分款项转移给他们,无论是名义上的以隐匿、掩饰其非法来源、隐匿其处置和流动方式为目的,以第一个潜逃被告的名义书写或以个人名义对部分资金进行洗钱。通过存入一些支票,将金额重新转入其中一名被告的账户,提取和挪用剩余金额,并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在他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一块有利于他的土地。 翻译者:Esraa Badr http://wam.ae/en/details/1395302986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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