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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外改控状求刑六至七个月 易华仁承认收受好处

发布者: 水雪妮 查看: 4 评论: 0 2024-9-25 10:17 |原作者: 迪拜网

摘要: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一案出现戏剧性发展,控方考虑到案件涉及诉讼风险,决定修改贪污控状。易华仁改变立场选择认罪,控方要求判他坐牢六至七个月,案件将在10月3日下判。这起受全城关注的案件定星期二(9月24日)举行首 ...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一案出现戏剧性发展,控方考虑到案件涉及诉讼风险,决定修改贪污控状。易华仁改变立场选择认罪,控方要求判他坐牢六至七个月,案件将在10月3日下判。
这起受全城关注的案件定星期二(9月24日)举行首天审讯,但控方在上午10时开庭后说,决定将易华仁原本面对的两项贪污控状,改为刑罚较低的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指易华仁以公职人员身份,向商人王明星索取和接受贵重物品和好处。

总检察署星期一(23日)晚发出媒体声明指出,控方决定是否修改控状时,考虑了须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情况下证明易华仁的贪污罪成立,而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这是因为案件中的两个关键人物,都可能选择否认贪污交易。同时,总检察署考虑到,修改控状是否能带来符合公众利益的公平且公正结果。

  
 
防止贪污法令是我国主要制裁贪污行为的法律,刑事法典第161至165节条文则具体针对涉及公职人员的各种贪污和贿赂行为,这些不同法律条文构成我国一套对贪污行为的完整管制。
这是我国自独立以来,首次有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被提控。涉及这项条文的案件,控方无须证明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对方贿赂他们做出某些行为的报酬。触犯第165节条文者可判最长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随着控方在检控立场上做出改变,坐在被告栏里的易华仁(62岁)告诉高庭法官洪承利:“法官大人,我认罪。”
易华仁5月和7月提出两项申请时 仍维持抗辩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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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出人意料的发展,让特地前来听审和挤满庭室的45名公众和约20名媒体记者大感意外。易华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后就表明要针对罪状抗辩,以及希望尽快受审,好让他早日公开所有证据。他今年5月和7月就本案提出两项申请时,仍维持抗辩立场。
易华仁承认四项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并且同意将其余30项也属于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35项控状中,27项与王明星和他的公司新加坡GP有关,另八项则涉及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经理林国城。
庭上也揭露,易华仁已就违法得到的好处,交出38万零305元95分给贪污调查局,以及同意当局充公总值1万7291元97分的物品,包括名牌折叠脚踏车、高尔夫球杆和红酒。
代表控方的高级副总检察长戴伟雄在判刑陈词中指出,易华仁不是被动接受好处的收礼者,他在案发期间知道王明星和林国城与他管辖的部门有公务关系。2022年1月和6月,易华仁向林国城索取贵重物品,出任交通部长的易华仁知道林国城的子公司林增建筑,案发时是陆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而且涉及合约金额巨大。
控方说,易华仁与王明星的关系更为紧密且关联。王明星是本地引进世界一级方程式赛车(F1)的主要推手,而易华仁在案发期间一直是主管F1新加坡大奖赛事务的部长。控方认为,易华仁向王明星索取好处,严重地影响了他代表政府谈判的角色,但控方接受易华仁的行为没有导致F1合约对政府不利。
控方促请法官判易华仁坐牢六到七个月。至于王明星,总检察署在声明中透露,不久后会就是否提控王明星做出决定。
辩方则认为,法官判易华仁坐牢不超过八周即可。辩方高级律师文达星指出,易华仁在案发期间并不知道第165节条文的存在,但他完全明白对法律的无知不是犯法的借口。易华仁接受他收下王明星和林国城的礼物是错误的,如今承认曾犯下的错误才是正确的。同时,易华仁不希望让他最爱的家人继续饱受煎熬。
历时五个多小时的认罪聆讯在下午3时44分结束。休庭后,易华仁和妻子以及几名亲友一起离开高等法院。他告诉在庭外守候的媒体记者,由于案件尚未下判,他不便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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