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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游泳馆溺亡,数分钟无人发现异常并施救!律师解读:周围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 ...

发布者: 水雪妮 查看: 184 评论: 0 2023-10-10 11:16 |原作者: 迪拜网

摘要: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对于视频中在儿童溺水时,旁观的男子没有实施救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
近日,一段“男孩游泳池溺亡”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童不慎脱离游泳圈在水中挣扎后沉入水中,但周围的人似乎都没有发现异常,直到数分钟后才被捞起抢救。遗憾的是,男童最终不幸身亡。在此事件中,“男童身旁的一名旁观男子为何没及时施救?”这成为许多网友热议的焦点。

10月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盐源县多个部门证实确有此事发生。事发后,盐源县公安局、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处理。

那么,事发当时,男童周围的人是否有责任和救助的义务?涉事游泳馆及救生员、男童监护人是否有责?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解读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于10月1日14时20分许。当时,一名男童抱着游泳圈翻身后,双手脱离了游泳圈,之后在水中不停地挣扎。大约一分多钟后,男孩没有了动静,身体沉入水中。有多名大人和孩子也在泳池内,但均未发现这一异常。当日14时28分许,男童被一旁的成年男子发现,并将他捞起;14时30分许,现场多人开始对这名男童进行抢救。

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事发时,游泳馆的救生员不在现场。该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救生员当时有事离开了一下”,发现男孩溺水后,游泳馆的专业救生员和在现场一名医生对其进行了施救。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男孩是由一个成年人带到游泳馆的,具体是谁不知道。该游泳馆的经营者回复红星新闻记者称,“这个事已经处理好了。”

10月9日,盐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10月1日,盐源县一游泳馆内1名儿童溺水身亡,令人痛惜。事发后,盐源县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目前,已关停涉事游泳馆,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律师解读

在痛心之余,部分网友争议的焦点在于,男童沉入水中近7分钟,为何他身旁的成年男子迟迟未及时施救?男子的行为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游泳馆及救生员、监护人是否有责?

焦点一

周围的人是否有责任和救助的义务?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这起儿童溺亡悲剧,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孩童安全无小事,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教育职责;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普通群众虽无法定义务或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但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避免或者阻止身边发生类似悲剧。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对于视频中在儿童溺水时,旁观的男子没有实施救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这得从几方面考虑,若该男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者没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照顾孩子,也不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该男子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的,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相反,若该男子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帮忙照看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介绍,除游泳馆经营者外,他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根据媒体报道,溺亡儿童系由成年人带来。若该成年人系儿童监护人,其监护不力,应承担一定责任。若非该儿童监护人,其带领儿童前来游泳的先行行为,也赋予其作为义务,其照护不力,存在疏忽,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游泳池中的其他泳者,法律并未赋予其作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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