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陆路交通管理局每年平均接获三个豁免缴付转手车辆额外税的要求,但只有一个获得批准。 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兼交通部高级政务部长许连碹博士,星期二(10月3日)在国会答复工人党盛港集选区议员何廷儒和林志蔚副教授的提问时透露,获准豁免缴付额外税(Additional Levy)的要求,涉及一名车主过世后将汽车所有权转到遗产执行人名下的情况。 根据规定,中小型汽车组(A组)和大型及豪华车组(B组)车辆,在注册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转手。如果在注册后的四个月至六个月内转手,当时的拥车证成价又高于车主最初支付的成价,接手车子的人就须支付两者的差额,作为额外税。 许连碹说,额外税是一整套遏制投机行为的措施之一,其他措施还包括要求拥车证投标抵押金,以及禁止转让A组和B组的临时拥车证。 她提到,过去五年只有0.3%的A组和B组车辆在注册后的四个月至六个月内转手,显示额外税的政策仍然有用,为此,豁免额外税的条件和情况必须严格。 延伸阅读 为缓解拥车证成价 A组拥车证配额10月增加24% 注册后四至六个月内若需转让 可卖给获授权电子服务代理 不过,许连碹说,如果有车主因为某种情况希望在注册后的四个月至六个月内转让,可以选择卖给陆交局授权的电子服务代理(Electronic Service Agent)。 她解释,这些车商可以将车辆临时转到名下,并有12个月的时间出售。如果车商在注册后六个月卖出,就无须支付额外税。 许连碹说:“我们会继续考虑豁免要求,并评估可以给予豁免的情况。” |